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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流域綜合治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三、各執行計畫之審查及核定。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會同擬訂及推動。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田水利會所提各項執行計畫審查。
三、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預算之編列。
四、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田水利會執行本條例之各項工作。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條例相關工程用地之取得及河川、區域排水、水產養殖排水、疏濬清淤等相關工程計畫之提報及執行。
農田水利會辦理本條例農田排水治理工程用地之取得、相關工程計畫之提報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