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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農田排水、水產養殖排水、雨水下水道、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工程之相關工程措施完成後,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農田水利會應訂定維護管理計畫及為防範氣候變遷導致之災害,亦應訂定防災應變計畫,並逐年編列預算妥善維護管理。
依本條例興建完成之建造物,其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農田水利會應於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完成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