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海堤毀損而無法使用者,經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