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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為有效處理前條之不動產糾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準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調處相關事項。
進行調處時,得請該管地政機關或主管建築機關協助,受請求之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