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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繳費人停止取用水,以書面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查屬實者,停止期間停止取用水量之繳費金額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