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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營業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供水區域。
二、供水期間。
三、供水條件。
四、用戶用水類別及其定義。
五、用戶用水設備之裝設及維護。
六、用戶用水事項之申請程序。
七、水費與其他費用之計算方法及收費方式。
八、竊水與違章用水之檢查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營業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實施前十日張貼於營業處所,並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新聞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