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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稱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指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用途為供家用及公共給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水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二、取水及用水均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簡易自來水。
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六項所定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由自來水事業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