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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經查驗合格之自用自來水設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查驗合格後十日內,發給自用自來水設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