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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所稱消防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火警時消防用水。
二、消防機關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三、消防機關列管檢查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籌建或整修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四、平時消防演習、試車及檢查救火栓用水。
本法第六十七條所稱市政公共用水,指公共環境清潔用水,包括公廁用水、防疫用水及其他有關公共環境清潔所使用者。
前項所稱防疫用水,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一級開設期間之下列用水:
一、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用水。
二、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及應變醫院用水。
三、經各級政府機關指定或徵用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用水。
四、防疫旅宿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