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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減壓閥及安全閥設置之規定如下:
一、減壓閥應設在水壓互異供水分區間之聯絡管線,水壓過高時應裝設在其上游之配水管線,使最大水壓不超過所用管種規格容許之最大靜水壓。
二、安全閥應裝設在配水抽水機及加壓抽水機之出口處,及其他容易發生水錘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