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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除鐵錳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溶於水中之鐵錳先用氣曝、預氯處理或加藥等方法加以氧化。
二、經氧化之鐵錳,其祛除方法與一般濁度之祛除相同。
三、加藥、膠凝、沉澱、過濾等設備之選用,主要應視水中鐵錳含量之多寡及其型態而定。
四、鐵錳之祛除,必要時應經試驗確定其最有效之方法,作為設計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