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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自來水採加氯消毒,其消毒之規定如下:
一、加氯方法以溶液式為準。
二、加氯設備應有可靠之性能,加氯速率及數量應準確易於控制,並有良好之安全設施。
三、加氯地點應選在氯劑能均勻混合於水中之處。
四、加氯設備之容量,應以最大處理水量及最大加氯率決定之,並應有備用設備。
五、流量經常有變化之處,消毒時應設自動控制設備,保持一定之加注率。
自來水事業應訂定加氯消毒之標準作業程序及氯氣外洩之緊急應變計畫,並定期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