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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高速膠凝沉澱池之規定如下:
一、處理原水濁度之最高值以不超過三千濁度單位為原則,超過者應預先處理。
二、各池之處理水量應儘量維持一定。
三、池數之決定應考慮清除或故障時不影響淨水處理。
四、池面應設具有堰或孔口之出水槽,使原水在池內均勻分布。
五、應設有連續或自動操作之排泥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