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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沉澱池之規定如下:
一、應考慮沉澱池之溢流率、滯留時間、平均流速,以確保沉澱功能。
二、長期連續使用之沉澱池,應設二池以上。
三、沉澱池之配置,應與膠羽池及快濾池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