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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膠羽池之規定如下:
一、經加藥混合之原水,應經膠羽池,藉速度差使膠羽形成增大。
二、原則應為鋼筋混凝土造,並應儘量與混合池、沉澱池相連,必要時,得同為一池。
三、進口與出口之配置應適當,以避免短流。
四、膠羽池應設排水設備。
五、膠羽池應設照明設備,以供隨時觀察膠 凝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