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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自來水取水設施以河川表流水為取水水源者,應先就下列事項作長期之調查,並利用過去之流量與氣象資料以估計水源之安全出水量:
一、水量及水位:
(一)每年最低枯水量、枯水位。
(二)水量、水位變化情形。
(三)每年最高洪水位。
二、水權。
三、水質:
(一)勘查影響水質之天然與人為因素。
(二)降雨與濁度之關係。
(三)整年之水質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