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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導水渠橫過深谷河川之處,應考慮建造水路橋。
前項水路橋之規定如下:
一、材料應視橋墩之高低及橋本身安全決定之。
二、應為對風壓及地震力安全之構造,橋墩處應視地基承載力及河流情形,施以適當之基礎工程及保護工程。
三、應考慮附近人行養護用通路。
導水渠在橋墩橋台等支承處應設伸縮接縫,並對地震仍能牢固錨定水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