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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導水渠最大流速不得超過每秒三公尺;最小流速應考慮所導送原水含砂及水量變化情形後決定,原水含砂時,不得小於每秒三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