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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聯絡井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集水暗渠應在其末端、分歧點及其他必要處所設聯絡井,以利檢查維護。
二、內徑應為一公尺以上。
三、應予加蓋,並考慮其水密性,所有開口應為雨水、河水、垃圾、昆蟲或其他小動物無法進入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