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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管理機關應設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小組 (以下簡稱建設小組) 辦
理下列事項:
一、審議排除適用本辦法之地區。
二、審議自來水水價附徵費用之運用事宜。
三、審議促進地方發展建設項目。
四、審議協助地方建設計畫。
五、其他協助地方建設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