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工程計劃應載明之事項就左列範圍訂定之:
一、水源之種類、水量及水質。
二、淨水之方法。
三、設計年限。
四、設計給水人口與給水量。
五、各項設備之構造與機能分析。
六、配水設備之水力分析。
七、設計圖、預算書及施工說明書。
八、主要器材規範。
九、擬定開工、完成及開始供水之期日。
十、如為擴建計劃,應說明興辦工程與原有設施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