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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民營自來水事業未依第十九條規定期限為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有效期間展延之申請,經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一次通知仍未辦理者,視為無意繼續經營,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不經該事業之申報,籌劃收歸公營或招商承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