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自來水事業向自來水用戶收取水費,應儘量裝置量水器,以度數計算,每一立方公尺水量為一度,並得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規定每月用水底度。
自來水事業裝置前項量水器,得向用戶酌收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