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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安全資料應定期更新並永久保留舊有資料;其屬應辦理安全評估之水利建造物,應配合安全評估期限辦理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