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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之籌設許可、展延許可、技術員或技工之解(補)僱、變更許可、自行停業及復業、終止營業、受廢止營業許可及受停業之處分,應通知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及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