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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為防止災情擴大,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及無法
取輸水灌溉,除應參照「經濟部水利處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辦理
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之搶險、搶修工程,事前、後均應在原受災現場置測桿等易以識
別尺度等物拍照存證,並將辦理情形及預、決算書等資料一併逐件裝
訂成冊,俾予查核。
二、搶修工程可一次辦理完成時,如渠道或圳路沖毀無法輸水灌溉,除土
方復原外,需再辦理內外面工修復,始能確保渠道安全者,應以一次
辦理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