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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每年自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為防洪運用期間,在此期間內第一次洪水來
臨前,水位應儘可能降至規線上限標高以下,如水位因攔蓄洪水而升高至
標高二百四十公尺以上時,在次一洪水來臨前,應儘可能降低至標高二百
四十公尺以下。但八、九月份,在中央氣象局預測颱風有襲臺可能時,水
位以溢洪道洩降至標高二百三十七‧五公尺,再利用發電及永久河道放水
口洩放,儘可能降至標高二百三十七‧五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