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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石門發電廠在每年十一月初至次年五月底間,以供應臺灣電力系統尖峰運
用為原則,水位在運用規線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每日發電量不得低於五小
時特定基本電力之尖峰發電。
前項各月份特定基本電力及五小時尖峰電力規定如附表四。
附表四
┌────┬───────────┬─────────────┐
│月 份│特 定 基 本 電 力│五 小 時 尖 峰 電 力│
├────┼───────────┼─────────────┤
│十一月 │四、一七○KW │二○、○○○KW │
├────┼───────────┼─────────────┤
│十二月 │四、一七○KW │二○、○○○KW │
├────┼───────────┼─────────────┤
│一月 │四、一七○KW │二○、○○○KW │
├────┼───────────┼─────────────┤
│二月 │一四、一○○KW │六七、九○○KW │
├────┼───────────┼─────────────┤
│三月 │一八、二○○KW │八七、四○○KW │
├────┼───────────┼─────────────┤
│四月 │一八、二○○KW │八七、四○○KW │
├────┼───────────┼─────────────┤
│五月 │一八、二○○KW │八七、四○○K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