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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工程費總額為稻穀七千零十四萬公斤及現金新台幣三十億一千八百零二萬
四千元。
工程費自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徵收三十年。如徵收總額提前徵足或債
務提前清償,自徵足或清償次年起停止徵收。但因災害或其他原因經本部
核定減徵或緩徵時,徵收期限得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