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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水庫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停止防洪運轉:
一、洪峰已過,水庫水位未超過標高三百二十七公尺,且水庫水位及水庫
進水量低於附表六之水庫水位及水庫進水量。
二、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開始之防洪運轉,洪峰未過,水庫水位未超過標
高二百二十五公尺且水庫水位及水庫進水量低於附表二之水庫水位及
水庫進水量。
三、依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開始之防洪運轉,洪峰未過,水庫水位未超過
標高二百二十七公尺且水庫水位及水庫進水量低於附表三之水庫水位
及水庫進水量。
四、依第十四條第一款開始之防洪運轉,於颱風或豪雨情況解除後,進水
流量及水庫水位無同條第二款及緊急情況之情事。
附表六 防洪運轉關閉閘門之水庫進水量
┌─────┬──┬──┬──┬──┬──┬──┬──┬──┐
│水庫水位 (│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標高公尺) │七 │六 │五 │四 │三 │二 │一 │○ │
├─────┼──┼──┼──┼──┼──┼──┼──┼──┤
│水庫進水量│○ │五○│九五│一、│一、│二、│二、│三、│
│ (秒立方公│ │○ │○ │四○│八五│二五│七○│一五│
│尺) │ │ │ │○ │○ │○ │○ │○ │
└─────┴──┴──┴──┴──┴──┴──┴──┴──┘
┌─────┬──┬──┬──┬──┬──┬──┐
│水庫水位 (│二一│二一│二一│二一│二一│二一│
│標高公尺) │九 │八 │七 │六 │五 │四 │
├─────┼──┼──┼──┼──┼──┼──┤
│水庫進水量│三、│三、│四、│四、│五、│五、│
│ (秒立方公│五五│九○│三○│七○│一○│四五│
│尺)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