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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管理機關應依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辦理河川管理事項;第
七款由縣 (市) 管理機關辦理,但中央管河川應由中央管理機關協同辦理
。
前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中央管理機關得委託縣 (市) 管理機
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