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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申請採取土石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位置標示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運輸路線、
起運、卸運場、碎解及洗選場位置。
二、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
例尺相同。
三、運輸路線須跨越鄰縣堤防者,其越界越堤許可之證明文件。
前項地形實測圖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
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地勘查時,測繪人應備置測量儀器,並到場複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