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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種植植物:
一、法人或未滿十六歲之自然人。
二、住所與申請種植地點非在同一或毗鄰鄉 (鎮、市、區) 者。但其居住
地距離申請地點在十公里以內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