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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種植植物者,應以戶為單位,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
。
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姓名、住址。
(二) 申請面積及植物名稱。
(三) 申請地點土地標示。
(四) 附件名稱。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相同。
三、戶籍謄本。
四、使用費繳納保證書。
第二項所附之土地位置實測圖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
明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
第一項許可期滿仍欲繼續使用,其種植植物仍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
且該河川公地適宜種植並依原範圍使用者,得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持原許
可證、戶籍謄本及使用費繳納保證書,向管理機關申請延長使用,每次得
延長三年,准予延長者,加蓋延長使用戳記。但以二次為限,未在期限內
申請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