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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使用人應如期繳納使用費,逾期依下列標準加收滯納金: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按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按欠額扣收百分之四。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按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四、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按欠額加收百分之十五。
五、逾期四個月以上者,每逾期一個月按欠額加收百分之五。累積至百分
之五十為止。
前項使用費及滯納金積欠達一年者,應責由保證人代為繳納或於其保證金
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