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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河川公地經行政院核定為國有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使用,已依本規則許
可使用有案者,得繼續使用至公告劃出河川區域時為止。
河川公地劃出河川區域者,應撤銷許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