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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鄉 (鎮、市、區) 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造具名冊,
報請縣 (市) 管理機關備查。
搶險隊編組完成後,每年度最少應辦理防汛、搶險技術演練一次,演練時
,應報請該管縣 (市) 管理機關及通知中央管理機關當地河川局派員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