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管理機關對轄區內各河川,應於每年三月間會同有關機關詳實普遍檢查,
其檢查項目如下:
一、流水變化情勢、河防建造物損壞情形及應予加強或改善之措施。
二、堤防附屬建造物沿河進水閘、各圳渠閘門等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與
各該管單位人員連繫協調情形。
三、妨害河川防護或危害河防安全之使用行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檢查如發現損壞、故障,應於每年汛期前分別修補
完成;有第三款行為時應即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