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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獲准於蓄水範圍內進行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許可使用行為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依本辦法規定,向管理機關(構)申請許可。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請並經管理機關(構)通知限期補辦仍不為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廢止其原有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