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應每五年至少辦理一次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評估,並將評
估結果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檢查評估工作應由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