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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防洪:指用人為方法控馭或防禦霪雨洪潦,以消減泛濫湮沒災害之發生。
二、禦潮:指以興建海堤等人為方法防禦海岸或河口地區潮浪之災害。
三、灌溉:指用人為方法取水供應農田或農作物,以發展農業。
四、排水:指用人為方法排洩足以危害或可供回歸利用之地面水或地下水。
五、洗鹹:指用人為方法引水沖洗或滲濾,以消除或減少土壤內所含酸鹼或鹽份。
六、保土:指用人為方法合理利用土地,增進水源之涵養,防止土壤之沖蝕。
七、蓄水:指用人為方法攔阻或蓄存、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
八、放淤:指用人為方法引水至指定地區停貯、沈落泥沙或引水輸沙,以改良土地或改善水道。
九、給水:指以水利建造物輸配水資源,供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用水標的。
十、築港:指在水道沿岸興築港口或碼頭。
十一、便利水運:指用人為方法整理水道或開鑿運河,以便利通航。
十二、發展水力:指用人為方法經由水輪機,轉變水之勢能為機械能或電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