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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特約檢驗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檢驗機關應發給特約檢驗證書。但申請先放後驗之廠商應於領證前,提供樣品已送指定登錄試驗室之相關憑據。
經查核或查驗不符合規定者,檢驗機關應發給不符規範報告,並載明不符規範項目及核判理由。
廠商對不符規範報告或先放後驗之取樣檢驗結果有疑義,經依第六條第一項保留複驗權利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向檢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經檢驗機關核准後,由廠商將封識完整之備份樣品送檢驗機關指定之登錄試驗室付費檢驗。
複驗結果符合規定者,先放後驗之案件自下批次起恢復原有之風險管理原則;其餘案件,檢驗機關應發給特約檢驗證書。
複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除先放後驗之案件外,檢驗機關應發給不符規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