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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現場評鑑通過,但產品檢驗不符合者,申請人得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十五
日內檢具相關事證,向驗證機關申請留樣複驗,複驗以一次為限。
現場評鑑未通過,但產品檢驗符合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後二個月內,向
驗證機關申請複評一次,並應於申請日起六個月內配合辦理複評,必要時
應於複評時重新進行產品檢驗;逾期無法配合辦理複評者,驗證機關應駁
回複評申請。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
限。
現場評鑑未通過,且產品檢驗不符合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同時進行
產品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