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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願性產品驗證:指對生產廠場管理系統執行符合性評鑑(以下簡稱
系統驗證),並對其產品進行檢驗,以證明廠場產製之產品符合指定
之驗證標準(以下簡稱產品檢驗)。
二、申請人:指提出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之產品產製者或委託產製者
;委託產製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
出者。
三、廠場:指在國內養殖、種植、生產、加工、包裝或分裝深層海水產品
之作業場所。
四、廠商:指取得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之申請人。
五、深層海水:指海洋斜溫層(深度二百公尺)以下之海水,具低溫安定
性、富含礦物質及營養成分、清澈乾淨及病原菌少之特性。
六、原水:指未經處理之深層海水。
七、初級產品:指以深層海水產製及以深層海水或其低溫特性進行養殖或
種植所生產,未添加其他成分之產品。
八、加工產品:指使用初級產品,經適當加工步驟產製之各類產品,或以
此類產品再行加工之產品。
九、驗證機關: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
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