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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廠商登錄之基本資料內容或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或有其他影響證書登錄
事實者,除另有規定外,應於變更事實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原證書及有關
證明文件,向驗證機關申請變更。驗證機關得實施系統驗證追查或產品檢
驗確認相關異動事項,符合規定者核准其變更,必要時換發新證書;未符
合者,準用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