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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應於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前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標準檢驗局得依第二條風險因子,就商品來源地、生產者、報驗義務人及其他相關資訊,認定該商品之個別危害風險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