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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報名經駁回或於考試通知書寄發前撤回者,退回其報名費。
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參加考試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退回報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