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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實驗室經評鑑結果有缺點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通知實驗室於限期內提出改善計畫報請複查;屆期未提出或複查仍有缺點者,不予認可,並退還其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