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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校正報告之核發,應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簽署,並依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定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標準作業程序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