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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事項後,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
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成立評鑑小組,受理前項申請者資格條件之書面審查,並依環境設施、品質系統、技術能力與相關受託業務之執行能力,執行實地評鑑。
前項評鑑合格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擇優議價並委託其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